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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關于印發《上海市高質量孵化器建設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3-10-25 訪問次數:488

為進一步提升科創載體能級,優化科創生態體系,依據《上海市高質量孵化器培育實施方案》,制定《上海市高質量孵化器建設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辦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上海市高質量孵化器建設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發揮科技孵化器在全過程創新、全要素集聚、全鏈條加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續優化科創生態體系,依據《上海市高質量孵化器培育實施方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位)本辦法中高質量孵化器是以全球一流孵化人才為核心牽引,聚焦硬科技創新策源、顛覆性科技成果轉化、高成長科技企業孵化以及全要素資源整合的高水平創新創業服務機構,是本市創新生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高質量孵化器”和“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目標)通過加快培育一批產業領域聚焦、專業能力凸顯、示范效應明顯的高質量孵化器,帶動全市科技孵化器從基礎服務向精準服務、從集聚企業向孕育產業、從孵化鏈條向厚植生態轉變,引領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支撐國際科創中心建設。

第四條(部門職責)發揮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聯席會議作用,由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上海科創辦、相關區政府等共同組成的“上海市高質量孵化器建設工作推進小組”(以下簡稱“推進小組”)。“推進小組”負責高質量孵化器建設有關工作,做好統籌協調、規劃布局、政策實施、跟蹤服務、考核評價等。“推進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委,負責具體事項落實。

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落實高質量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相關任務,共同提升科創能級,營造科創生態。

第二章  建設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建設主體)高質量孵化器由一流孵化人才、科技領軍企業、知名高校(大學科技園)、科研院所、頂尖投資機構等牽頭建設,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聚焦本市“2+(3+6)+(4+5)”現代化產業體系的創新發展前沿方向和重大需求,特色鮮明,專業化程度高。

(二)孵化領軍人物長期從事孵化相關領域工作,熟悉相關領域發展趨勢、技術創新特點、產業發展規律、投融資情況等,且具有較高的行業影響力和號召力。

(三)擁有專業化的孵化服務與管理運營團隊,具備技術和產業敏銳度,擅長企業經營和市場拓展。孵化器發展模式和戰略清晰合理,人才培養、團隊激勵等方面模式先進、機制靈活,專業服務收入穩定,且在總收入中占較大比重。

(四)具有投資功能,實施孵投聯動。與各級各類政府母基金合作,共同出資設立早期硬科技投資基金,具備良好自我造血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備發現、篩選一批前沿性、顛覆性、關鍵核心、“卡脖子”技術和人才的能力,能提供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的孵化服務,在孵化培育創新型科技企業方面有著豐富成效和經驗。

第六條(建設流程)高質量孵化器建設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遴選。市政府職能部門、相關區政府根據科技、產業領域發展布局,對照高質量孵化器建設主體的基本條件,結合行業能級、現有基礎、資源稟賦、發展成效等,遴選相關領域的孵化器建設主體,形成備選名單。

(二)推薦。市政府職能部門、相關區政府在遴選的基礎上,與孵化器建設主體圍繞建設周期、目標、任務、投入經費、績效評價指標等內容進行協商,形成建設方案。

(三)確立和公布。對于已充分具備建設條件的,納入全市高質量孵化器建設布局并對外公布。對于建設條件尚不充分,但孵化領域建設內容確屬緊缺需求的,可作為高質量培育孵化器,納入全市布局并對外公布。

(四)啟動支持。由第三方機構對高質量孵化器建設方案開展綜合論證,提出論證意見,根據論證意見給予相應的支持。

第七條(建設支持周期)高質量孵化器建設支持周期一般為三年;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建設支持周期一般為兩年。

第三章  日常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合同式管理)對納入建設布局的高質量孵化器,采取合同式管理。高質量孵化器建設主體與市科委、相關區政府簽署三方合同,約定建設目標和周期、具體任務、資金投入、考核評價指標(綜合及年度)等,按合同推進高質量孵化器建設。

第九條(變更程序)高質量孵化器建設內容(指標等)一般不進行調整。如發生名稱、場地位置、實際控制人、不可抗力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情形,應提前3個月向市科委和所在區政府報告,并提請推進小組審議予以確認。

第十條(信息報送)高質量孵化器應當根據要求定期匯總孵化企業情況、孵化器經營情況、重要變動等信息數據,編制季度、年度報告并及時報送。

第十一條(宣傳)高質量孵化器應當通過報紙刊物、廣播電視和自媒體等形式,對外發布孵化器的基本信息、產業優勢、孵化服務經驗、成效等,提升知名度和影響力,起到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高質量孵化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制度,持續提升運營能力,自覺接受專項審計、績效評價。

高質量孵化器存在以下情形的,經核實,將視情節采取約談、暫停經費資助、終止建設、追回已撥經費、依法追究民事或提請追究刑事責任等舉措,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科研信用記錄,必要時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布:

(一)弄虛作假,存在影響公正評價的;

(二)存在違規經營、虛假宣傳等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變化,逾期未及時報告的;

(四)未及時提交季度、年度發展情況報告的;

(五)違反其他根據法律法規將被依法追究責任的。

第四章   支持內容和方式

第十三條(資金支持)高質量孵化器建設財政資助資金,包括啟動建設經費、年度運營補貼、績效評價后獎勵等。

(一)資金支持內容

啟動建設經費包括:孵化空間建設、技術(服務)平臺建設等支持經費;

年度運營補貼包括:專業服務能力建設、孵化人才(團隊)建設、舉辦資源對接活動等支持經費;

績效評價后獎勵包括:建設期滿后,對超額完成的績效指標給予相應的獎勵經費。

(二)資金支持來源

高質量孵化器財政資助資金中,啟動建設經費由區級財政經費安排,年度運營補貼、績效評價后獎勵由市區兩級安排。

(三)資金支持原則

根據建設任務和考核目標對高質量孵化器財政資助資金進行論證,實行總額控制、專賬核算、分階段撥付。其中:

啟動建設經費由各區結合實際制定操作細則,支持經費原則上不高于高質量孵化器建設總投入經費的50%。

年度運營補貼在三方合同訂立后撥付第一年支持資金,市級資金支持高質量孵化器最高1000萬元/家、高質量培育孵化器最高300萬元/家;第二、第三年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和實際使用情況,分別給予高質量孵化器最高500萬元/家、高質量培育孵化器最高200萬元/家的支持資金。所在區按1:1比例給予經費支持。市區兩級支持資金之和,原則上不高于高質量孵化器年度運營總體投入經費的50%。

建設期滿后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其中,高質量孵化器市級獎勵資金最高500萬元/家、高質量培育孵化器市級獎勵資金最高200萬元/家。所在區按1:1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人才保障)給予高質量孵化器人才引進重點機構推薦權,可優先推薦其運營團隊中核心人員、在孵企業核心人員等享受落戶政策。

全市將高質量孵化器內符合條件的海內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納入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體系,在出入境、停居留、工作許可等方面給予便利。

第十五條(金融聯動)優先支持高質量孵化器聯動政府母基金,設立早期硬科技投資種子基金;在基金注冊、投資退出、出資比例、超額收益讓渡等方面試點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場景開放)鼓勵高質量孵化器挖掘產業數字化、智能化和綠色化轉型需求,打造創新型應用場景,優先推薦納入“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目錄”“創新產品目錄”,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其他支持)高質量孵化器在用地、調規、環評等方面有需求的,優先給予支持。

第五章  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和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評價方式)市科委、相關區對高質量孵化器的建設運行情況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及建設期滿后的綜合績效評價。具體包括:

(一)評價原則。評價按照“一體一策”原則,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評價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評價程序。按年度發布績效評價通知。高質量孵化器按要求提交年度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年度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經所在區政府同意后報市科委。市科委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評價內容)高質量孵化器評價內容包括:

“硬科技”孵化服務能力:包括孵化培育企業、技術攻關支持、知識產權建設、創新服務供給、未來產業技術培育、孵化企業創新能力等情況和成效;

資源集聚能力:包括專業資源對接、服務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搭建跨境孵化服務渠道,舉辦國際化活動、有影響力專業賽事等情況和成效;

可持續發展能力:開展專業化服務、投孵聯動等情況和成效;

區域創新輻射帶動能力:孵化企業流動性、畢業企業落地率、發展貢獻度等情況和成效;

其他方面: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項目指標完成情況等。

第二十條(年度評價結果及運用)根據合同約定的年度指標的完成情況,確定高質量孵化器年度評價等級。具體分為:

(一)繼續支持,啟動第二年支持,并足額撥付支持經費;

(二)暫停支持,暫緩啟動第二年支持,暫緩或核減撥付支持經費,督促孵化器進行整改;

(三)停止支持,合同終止,不再撥付支持經費,退還已撥付的市區兩級財政經費剩余部分。

第二十一條(綜合績效評價結果及運用)市科委會同相關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高質量孵化器履行合同(任務書)和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按照合同(任務書)約定,對超額完成的績效指標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解釋)本辦法(試行)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有效期)本辦法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9日。

上海高新技術企業服務中心
項目申報辦公室:李老師
電話/微信:15901996329
*本文發布的政策內容由上海高新技術企業服務中心整理解讀,如有紕漏,請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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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1590199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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