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嘉定區關于促進高性能醫療設備及精準醫療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試行)
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05-14 訪問次數:473
嘉定區關于促進高性能醫療設備及精準醫療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嘉定區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打造嘉定區高性能醫療設備及精準醫療產業發展千億級產業集群,根據《嘉定區促進高性能醫療設備及精準醫療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嘉經〔2021〕10號),制訂本實施細則。
嘉定區促進高性能醫療設備及精準醫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為落實國家、市鼓勵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支持本區產業高質量發展而設立的政府財政專項資金。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上海市和本區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聚焦重大項目,創新支持方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管理職責)
嘉定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委)負責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組織項目評審,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做好項目跟蹤服務。
嘉定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嘉定區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對重點項目進行審計抽查。
各街鎮,嘉定工業區、嘉定新城、菊園新區分別組織并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負責項目跟蹤、管理,配合做好項目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嘉定區依法注冊且稅收落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未發生嚴重的違規、違法行為,并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第二章 支持類別和標準
第五條(支持醫療器械創新)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2021年7月1日以后首次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并在本區內實現產業化或銷售結算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扶持:
1、對首次獲得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按不超過研發費用的30%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2、對首次獲得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按不超過研發費用的30%給予支持,最高300萬元。
3、對進入國家和本市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或優先評審程序,并首次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按不超過研發費用的40%給予支持,最高200萬元。
4、對本區研發生產的二、三類醫療器械獲得美國FDA、歐洲CE、世衛WHO等國際注冊或認證,按不超過注冊或認證服務費的10%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5、以下情形,不屬于支持范圍:注冊證延續;注冊證變更;同款產品不涉及核心技術重大改進的升級、型號增加等注冊。
6、單個企業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科委、區市場監管局)
(二)申報材料
子項1、2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
4、銷售合同及銷售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3進入國家和本市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或優先評審程序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創新醫療器械審查通知單,或進入優先審批的相關證明;
4、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
5、銷售合同及銷售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6、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4獲國際注冊或認證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境外相關注冊或認證材料及翻譯件、注冊或認證服務委托協議、已完成支付的服務費用支付憑證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銷售合同及銷售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六條(支持研制創新藥)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2021年7月1日以后首次取得相關批件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扶持:
1、對在國內通過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審評,按照不超過臨床前研發投入10%,給予最高100萬元支持;
2、對在國內完成Ⅱ、Ⅲ期臨床試驗的,按不超過臨床試驗研發投入的10%給予支持,分別為最高100萬元、200萬;
3、對取得藥品注冊批件的,并在本區內實現產業化或銷售結算的,給予最高200萬元支持;
4、對本區研發生產的創新藥獲得美國FDA、歐洲EMA等國際藥品生產規范(cGMP)認證的,給予不超過認證服務費的10%給予支持,最高200萬元。
5、同一藥品不同規格視為同一品種;
6、單個企業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科委、區市場監管局)
(二)申報材料
子項1通過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審評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網站臨床試驗默示許可公示或通過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審評等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臨床前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完成Ⅱ、Ⅲ期臨床試驗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臨床試驗批件或通知等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臨床試驗研究報告、倫理委員會出具的藥物臨床試驗審批件、與國家藥品審評中心溝通記錄等與臨床試驗相關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與臨床試驗機構簽訂的合同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臨床試驗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
6、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3取得藥品注冊批件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藥品注冊批件、補充注冊批件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4獲得國際藥品生產規范認證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境外相關注冊或認證材料及翻譯件、注冊或認證服務委托協議、已完成支付的服務費用支付憑據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七條(鼓勵開展仿制藥一致性評價)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2021年7月1日以后取得一次性評價,并在本區內實現產業化或銷售結算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扶持:
1、對全國首個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在取得國家藥監局受理通知書后,按不超過研發費用的15%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2、對其他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按不超過研發費用的10%給予支持,最高50萬元;
3、同一藥品不同規格視為同一品種;
4、單個企業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科委、區市場監管局)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通過一致性評價獲得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件(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八條(鼓勵中藥產品開發)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2021年7月1日以后首次注冊國家地理標志商標、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中藥類產品每項獎勵10萬元;
2、2021年7月1日以后首次列入國家、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中醫傳承療法,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
3、單個企業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5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市場監管局、區衛健委、區文旅局)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國家地理標志商標、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證書、批復文件或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中醫傳承療法新列入國家、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證書、批復文件或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九條(支持重大專項)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牽頭國家級、市級重大科技項目的,對2021年7月1日以后獲得國家或市級財政支持,且不需要區級配套資金的,按照項目資金的10%給予支持,國家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市級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參考國家、市級財政支持資金撥付的批次予以分批撥付,原則上立項時撥付50%,項目驗收后撥付50%。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科委)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國家、市級主管部門批準重大科技項目的合同、批復等有關文件(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國家、市級相關部門的撥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條(支持企事業單位進行標準制訂)
按照《嘉定區標準化扶持資金實施辦法》嘉市監規〔2021〕1號執行。
(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第十一條(支持科技創新發展)
按照《嘉定區關于加快本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實施方案(試行)》(嘉府規〔2021〕5號)、《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執行。
(責任單位:區科委)
第十二條(鼓勵醫產學研合作)
按照《嘉定區產學研合作項目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嘉科〔2019〕19號)執行。
(責任單位:區科委、區衛健委)
第十三條(保障產業項目用地供應)
按照《嘉定區統籌項目評審準入的實施意見》(嘉產促〔2021〕6號)、《關于本市全面推進土地資源高質量利用的若干意見》(滬府規〔2018〕21號)執行。
(責任單位:區規劃資源局、區經委)
第十四條(支持引進重點企業和設立總部)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2021年1月1日以后,新遷入或新設的重點企業和總部企業,按照以下方式扶持:
1、對于在我區新設或遷入的成長性高、效益好、帶動性強、潛力大的重點企業,根據產業帶動作用和區域經濟貢獻,根據項目總投資的10%分階段給予支持,最高1000萬元。
2、對世界500強、中國醫藥工業百強(按主營業務收入排名)或境內外上市生物醫藥企業在我區設立總部,加速上下游產業鏈集聚的,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責任單位:區經委)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上年度《財富》發布的世界500強名單、上年度中國醫藥工業信息中心發布的中國醫藥工業百強企業(按主營業務收入排名)名單、或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的相關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市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總部企業認定名單(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投資協議、實際投資資金等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鼓勵銷售總部企業集聚)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經認定新引進的年銷售額5億元(含5億)以上的銷售總部企業(注冊型銷售企業),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視其對區貢獻,前兩年給予全額獎勵,后三年給予半額獎勵;對現有年銷售額5億元(含5億)以上銷售總部企業,視其對區貢獻的新增部分,前兩年給予全額獎勵,后三年給予半額獎勵。
(責任單位:區經委)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相關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六條(支持企業規模化發展)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對年度主營收入首次突破1億、5億、10億、30億的企業(非注冊型企業),分別給予20萬、50萬、100萬、200萬元的支持。年主營收入檔次升格后,對扶持差額部分給予補足;
2、規上企業年產值增量達到1億元及以上,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年產值增量達到10億元及以上,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3、對首次達到規模以上并納入統計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
(責任單位:區經委)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申報前兩度財務審計報告;
3、首次納統當月統計月報及申報前兩個月統計月報;
4、近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七條(推動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實施)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對本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醫療器械注冊人(在本區無生產基地)委托區內企業(與持有人無投資關系)提供生產服務且產品銷售結算在嘉定區的,按不超過該品種較上年度新增銷售收入的1%給予支持,最高300萬元;單個持有人或注冊人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2、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醫療器械注冊人將注冊批件轉移到本區,并委托區內企業(與持有人無投資關系)提供生產服務且產品銷售結算在嘉定區的,按不超過該品種較上年度新增銷售收入的1%給予支持,最高300萬元;單個持有人或注冊人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3、對獲得本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醫療器械注冊人授權委托生產的企業(與持有人無投資關系,不包括CMO、CDMO),按不超過該品種較上年度產值新增額0.5%給予支持,最高2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8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市場監管局)
(二)申報材料
子項1委托方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申報前兩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3、委托生產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藥品上市許可或醫療器械注冊相關批件證明(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銷售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6、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被委托方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申報前兩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3、委托生產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藥品上市許可或醫療器械注冊相關批件證明(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委托方與被委托方無投資關系證明和承諾書;
6、產值專項審計報告;
7、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八條(支持中醫藥產業發展)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利用本地中藥材資源開發中藥飲片和中藥制劑的,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農委、區衛健委)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采購本地中藥材資源的相關合同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九條(鼓勵提高生產質量管理水平)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對2021年7月1日以后新建生產線通過藥品/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認證,按不超過項目投資的10%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2、對2021年7月1日以后首次獲得的藥品/器械生產許可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3、單個企業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市場監管局)
(二)申報材料
子項1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藥品/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認證證書(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項目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藥品/器械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條(加快創新產品的推廣和應用)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鼓勵本區重點醫院、醫藥批發零售機構對區內企業新上市2年內的創新藥品及醫療器械首購,按不超過采購額的10%,以科研經費形式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2、對首購產品生產企業,按不超過所投保險費50%給予支持,最高5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醫保局、區衛健委)
(二)申報材料
子項1購買方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銷售合同和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創新藥及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生產方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銷售合同和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創新藥及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所購保險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一條(支持降低企業生產用地和用房成本)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經認定新引進的生物醫藥企業,購買區內土地用于自建生產、研發、辦公的,視其項目情況給予支持,最高1000萬元(需符合出讓用地相關規定);
2、經認定新引進的生物醫藥企業,購買區內自用生產、研發、辦公用房的,按不超過購置價的10%給予支持,最高1000萬元;
3、經認定新引進的生物醫藥企業,租賃區內自用生產、研發、辦公用房,面積在500平方以上的,三年內按不超過租賃價格的30%予以支持,三年累計最高3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發改委、區科委、區規劃資源局、區生態環境局)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不動產權證、建設用地批準證書、土地出讓合同或房屋購買、租賃合同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二條(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經認定新引進的藥物及醫療器械第三方檢測服務、GMP共性實驗室、實驗動物服務、藥物篩選、藥理毒理研究、成效性評價、新藥報批等公共服務平臺,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2、對經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的各類技術創新服務平臺和專業服務平臺,且不需要區級配套資金的,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給予支持,最高200萬元;
3、對已建成運營的公共服務平臺為區內企業(無投資關系)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按不超過年度服務金額的10%給予支持,最高5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科委、區市場監管局、區農委)
(二)申報材料
子項1認定公共服務平臺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方案、服務設施或設備儀器清單(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項目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4、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5、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認定技術創新服務平臺和專業服務平臺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市級以上主管單位的平臺認定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項目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3已建成平臺提供專業化服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市級以上主管單位的平臺認定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三條(加快培育專業技術平臺)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經認定新引進的行業龍頭合同研發機構(CRO)、合同外包生產機構(CMO)、合同定制研發生產機構(CDMO)等生物醫藥產業專業技術平臺,按不超過年度合同金額的10%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科委)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服務合同和付款憑證等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四條(支持醫學研究中心建設)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經認定新引進的醫工創新平臺、臨床樣本資源庫、健康大數據平臺、藥物和醫療器械臨床實驗等平臺,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衛健委)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項目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五條(鼓勵企業向產業園區集聚)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對于完成年度指標的園區運營單位,按不超過園區內企業對區貢獻新增部分的10%給予支持,最高500萬元;
2、鼓勵相關單位與國內外重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結構、研發機構等共同合作,在本區建設生物醫藥產業園區,進行園區開發運營、項目引進、成果轉化等,經認定后按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0%給予支持,最高20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科委)
(二)申報材料
子項1完成年度指標的園區運營單位(包括園區運營的機構或企事業單位)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園區企業近兩年貢獻匯總表;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在本區建設生物醫藥產業園區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相關合作協議書;
3、固定資產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六條(加強人才引進和培育)
按照《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貨幣化補貼實施辦法》(嘉人社規〔2018〕5號)、《嘉定區優秀人才租房補貼實施辦法》(嘉人社〔2017〕100號)、《嘉定區人才公寓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嘉人社〔2017〕101號)、《嘉定區關于鼓勵社會力量引薦高層次人才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試行)》(嘉人才辦〔2016〕1號)、《關于推行嘉定精英人才服務卡的實施辦法》(嘉人組發〔2016〕2號)、《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等相關政策執行。
(責任單位:區人社局)
第二十七條(支持綠色發展)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支持微小型、孵化類生物醫藥研發項目,在獲得環評批文并完成驗收備案后,按不超過環評服務費用的50%給予支持,最高2萬元;
2、鼓勵規范化收集、分類、暫存及處置危險廢棄物,對生物醫藥研發生產中小企業,按不超過危廢處置費用的50%給予支持,最高5萬元,支持年限為3年;
3、鼓勵配強危險廢棄物處置設施。對專業園區實施的危險廢棄物收集建設項目,獲得經營許可后,按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4、對企業實施的危險廢棄物自行利用、處置建設項目,經驗收通過后,按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給予支持,最高5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生態環境局)
(二)申報材料
子項1微小、孵化類生物醫藥企業環評補貼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企業環評服務合同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企業危廢處置補貼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危廢處置合同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3園區廢棄物收集建設項目補貼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4企業廢棄物收集建設項目補貼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八條(加大金融扶持)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支持金融機構為重點產業相關企業提供貸款風險補償機制、融資擔保和貼息貼費等金融服務,對提供擔保的嘉定區內擔保機構,按不超過年度擔保額的1.5%給予支持,最高500萬元;
2、對實現股改上市掛牌的企業,在按區上市掛牌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另行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3、對新建的重點產業相關項目,因項目建設向銀行貸款部分,對經核實后的貸款規模提供2%的年度貸款貼息,最高貼息額500萬元/年,連續補貼三年;
(責任單位:區經委)
(二)申報材料
子項1金融擔保補貼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被擔保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銀行貸款合同、銀行借款借據、企業借款到賬證明(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融資擔保合同和擔保費發票(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融資擔保公司對賬單和企業付款證明(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6、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股改上市掛牌補貼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證明材料(如境外交易所證明材料,需提供翻譯件);
3、企業規模和地方貢獻的情況介紹(如境外上市,需闡述上市的國內主體即為本次申報的嘉定企業的情況并提提供相關股權關系證明);
4、掛牌通知、合同、發票、支付憑證或銀行流水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3貸款貼息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銀行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回單、從放款到結清的對賬單、銀行貸款使用劃轉憑證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銀行方出具的貸款正常使用證明;
3、利息支付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投資項目備案證明;
5、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附則
(一)申報主體
1、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主體的企業或機構。
2、其他符合各項政策申報條件的機構或個人。
(二)基礎申報材料
除上述需提供的專項材料外,所有申報企業需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嘉定區促進高性能醫療設備及精準醫療產業發展政策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報告;
4、上年度企業財務報表;
5、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三)申報程序
1、區經委發布申報通知;
2、企業向所屬街鎮提出申請;
3、街鎮初審,并將通過初審項目匯總報區經委;
4、區經委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并報領導小組最終確認;
5、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區財政局統一撥付;
6、個別事項如需其他程序的,從其規定。
(四)其他事項
1、本政策支持事項原則上依據《促進嘉定區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中明確的有關發展發向執行本政策中的新引進企業,指2021年1月1日后新引進且稅收征管地在我區的企業。
2、經區政府批準的重大項目,支持比例和資助額度不受上述標準限制,以“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3、申請扶持的企業三年之內未發生過影響惡劣的重大安全事故、未發生過經環保部門認定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問題。企業社會信用記錄良好,三年之內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4、企業當年度累計獲得的各類財政扶持資金原則上不高于其當年對區貢獻總額,企業單項扶持資金超1000萬元,可以分年度執行。
5、扶持資金由區鎮兩級財政按5:5共同承擔。
6、本政策中所有項目均采取先申報、后補助的方式。企業同一項目已獲得區、鎮其他產業政策扶持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單項不重復”原則執行。
7、經查明企業在申請扶持時提供虛假材料及內容的,中止其申請;已同意的,撤銷其申請,同時追回已享受的政策扶持,并予以通報,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8、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綜合考慮申報企業的經濟貢獻、科技創新、社會誠信、節能環保以及安全生產等因素,對企業申報當年的上一年度存在重大違法、違紀和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取消其當年度扶持資格。
9、本細則試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本市或本區頒布新政策,則按相關規定執行。在意見實施過程中如遇行業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區經濟委員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調整行業扶持標準和政策,并以申報指南形式發布。
10、本細則未盡事項在下達申報通知時再作補充規定。
11、本細則由嘉定區經濟委員會、嘉定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嘉定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嘉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嘉定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嘉定區生態環境局、嘉定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嘉定區文化和旅游局、嘉定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嘉定區財政局和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共同負責解釋。
上海高新技術企業服務中心
項目申報辦公室:李老師
電話/微信:15901996329
*本文發布的政策內容由上海高新技術企業服務中心整理解讀,如有紕漏,請與我們聯系。
上海高新技術企業服務中心:權威的產業政策輔導服務平臺,指導企業申請各類政府無償資助專項資金,包括上海市科委、經信委、發改委、商委、科創辦以及各區部門項目,專業申報,重點立項。
嘉定區關于促進高性能醫療設備及精準醫療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嘉定區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打造嘉定區高性能醫療設備及精準醫療產業發展千億級產業集群,根據《嘉定區促進高性能醫療設備及精準醫療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嘉經〔2021〕10號),制訂本實施細則。
嘉定區促進高性能醫療設備及精準醫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為落實國家、市鼓勵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支持本區產業高質量發展而設立的政府財政專項資金。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上海市和本區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聚焦重大項目,創新支持方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管理職責)
嘉定區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委)負責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組織項目評審,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做好項目跟蹤服務。
嘉定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嘉定區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對重點項目進行審計抽查。
各街鎮,嘉定工業區、嘉定新城、菊園新區分別組織并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負責項目跟蹤、管理,配合做好項目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嘉定區依法注冊且稅收落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未發生嚴重的違規、違法行為,并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第二章 支持類別和標準
第五條(支持醫療器械創新)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2021年7月1日以后首次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并在本區內實現產業化或銷售結算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扶持:
1、對首次獲得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按不超過研發費用的30%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2、對首次獲得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按不超過研發費用的30%給予支持,最高300萬元。
3、對進入國家和本市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或優先評審程序,并首次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按不超過研發費用的40%給予支持,最高200萬元。
4、對本區研發生產的二、三類醫療器械獲得美國FDA、歐洲CE、世衛WHO等國際注冊或認證,按不超過注冊或認證服務費的10%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5、以下情形,不屬于支持范圍:注冊證延續;注冊證變更;同款產品不涉及核心技術重大改進的升級、型號增加等注冊。
6、單個企業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科委、區市場監管局)
(二)申報材料
子項1、2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
4、銷售合同及銷售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3進入國家和本市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或優先評審程序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創新醫療器械審查通知單,或進入優先審批的相關證明;
4、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
5、銷售合同及銷售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6、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4獲國際注冊或認證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境外相關注冊或認證材料及翻譯件、注冊或認證服務委托協議、已完成支付的服務費用支付憑證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銷售合同及銷售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六條(支持研制創新藥)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2021年7月1日以后首次取得相關批件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扶持:
1、對在國內通過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審評,按照不超過臨床前研發投入10%,給予最高100萬元支持;
2、對在國內完成Ⅱ、Ⅲ期臨床試驗的,按不超過臨床試驗研發投入的10%給予支持,分別為最高100萬元、200萬;
3、對取得藥品注冊批件的,并在本區內實現產業化或銷售結算的,給予最高200萬元支持;
4、對本區研發生產的創新藥獲得美國FDA、歐洲EMA等國際藥品生產規范(cGMP)認證的,給予不超過認證服務費的10%給予支持,最高200萬元。
5、同一藥品不同規格視為同一品種;
6、單個企業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科委、區市場監管局)
(二)申報材料
子項1通過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審評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網站臨床試驗默示許可公示或通過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審評等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臨床前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完成Ⅱ、Ⅲ期臨床試驗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臨床試驗批件或通知等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臨床試驗研究報告、倫理委員會出具的藥物臨床試驗審批件、與國家藥品審評中心溝通記錄等與臨床試驗相關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與臨床試驗機構簽訂的合同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臨床試驗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
6、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3取得藥品注冊批件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藥品注冊批件、補充注冊批件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4獲得國際藥品生產規范認證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境外相關注冊或認證材料及翻譯件、注冊或認證服務委托協議、已完成支付的服務費用支付憑據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七條(鼓勵開展仿制藥一致性評價)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2021年7月1日以后取得一次性評價,并在本區內實現產業化或銷售結算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扶持:
1、對全國首個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在取得國家藥監局受理通知書后,按不超過研發費用的15%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2、對其他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按不超過研發費用的10%給予支持,最高50萬元;
3、同一藥品不同規格視為同一品種;
4、單個企業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科委、區市場監管局)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通過一致性評價獲得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件(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研發投入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八條(鼓勵中藥產品開發)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2021年7月1日以后首次注冊國家地理標志商標、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中藥類產品每項獎勵10萬元;
2、2021年7月1日以后首次列入國家、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中醫傳承療法,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
3、單個企業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5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市場監管局、區衛健委、區文旅局)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國家地理標志商標、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證書、批復文件或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中醫傳承療法新列入國家、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證書、批復文件或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九條(支持重大專項)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牽頭國家級、市級重大科技項目的,對2021年7月1日以后獲得國家或市級財政支持,且不需要區級配套資金的,按照項目資金的10%給予支持,國家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市級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參考國家、市級財政支持資金撥付的批次予以分批撥付,原則上立項時撥付50%,項目驗收后撥付50%。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科委)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國家、市級主管部門批準重大科技項目的合同、批復等有關文件(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國家、市級相關部門的撥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條(支持企事業單位進行標準制訂)
按照《嘉定區標準化扶持資金實施辦法》嘉市監規〔2021〕1號執行。
(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第十一條(支持科技創新發展)
按照《嘉定區關于加快本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實施方案(試行)》(嘉府規〔2021〕5號)、《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執行。
(責任單位:區科委)
第十二條(鼓勵醫產學研合作)
按照《嘉定區產學研合作項目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嘉科〔2019〕19號)執行。
(責任單位:區科委、區衛健委)
第十三條(保障產業項目用地供應)
按照《嘉定區統籌項目評審準入的實施意見》(嘉產促〔2021〕6號)、《關于本市全面推進土地資源高質量利用的若干意見》(滬府規〔2018〕21號)執行。
(責任單位:區規劃資源局、區經委)
第十四條(支持引進重點企業和設立總部)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2021年1月1日以后,新遷入或新設的重點企業和總部企業,按照以下方式扶持:
1、對于在我區新設或遷入的成長性高、效益好、帶動性強、潛力大的重點企業,根據產業帶動作用和區域經濟貢獻,根據項目總投資的10%分階段給予支持,最高1000萬元。
2、對世界500強、中國醫藥工業百強(按主營業務收入排名)或境內外上市生物醫藥企業在我區設立總部,加速上下游產業鏈集聚的,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責任單位:區經委)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上年度《財富》發布的世界500強名單、上年度中國醫藥工業信息中心發布的中國醫藥工業百強企業(按主營業務收入排名)名單、或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的相關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市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總部企業認定名單(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投資協議、實際投資資金等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鼓勵銷售總部企業集聚)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經認定新引進的年銷售額5億元(含5億)以上的銷售總部企業(注冊型銷售企業),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視其對區貢獻,前兩年給予全額獎勵,后三年給予半額獎勵;對現有年銷售額5億元(含5億)以上銷售總部企業,視其對區貢獻的新增部分,前兩年給予全額獎勵,后三年給予半額獎勵。
(責任單位:區經委)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相關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六條(支持企業規模化發展)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對年度主營收入首次突破1億、5億、10億、30億的企業(非注冊型企業),分別給予20萬、50萬、100萬、200萬元的支持。年主營收入檔次升格后,對扶持差額部分給予補足;
2、規上企業年產值增量達到1億元及以上,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年產值增量達到10億元及以上,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3、對首次達到規模以上并納入統計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
(責任單位:區經委)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申報前兩度財務審計報告;
3、首次納統當月統計月報及申報前兩個月統計月報;
4、近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七條(推動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實施)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對本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醫療器械注冊人(在本區無生產基地)委托區內企業(與持有人無投資關系)提供生產服務且產品銷售結算在嘉定區的,按不超過該品種較上年度新增銷售收入的1%給予支持,最高300萬元;單個持有人或注冊人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2、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醫療器械注冊人將注冊批件轉移到本區,并委托區內企業(與持有人無投資關系)提供生產服務且產品銷售結算在嘉定區的,按不超過該品種較上年度新增銷售收入的1%給予支持,最高300萬元;單個持有人或注冊人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3、對獲得本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醫療器械注冊人授權委托生產的企業(與持有人無投資關系,不包括CMO、CDMO),按不超過該品種較上年度產值新增額0.5%給予支持,最高2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8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市場監管局)
(二)申報材料
子項1委托方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申報前兩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3、委托生產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藥品上市許可或醫療器械注冊相關批件證明(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銷售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6、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被委托方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申報前兩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3、委托生產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藥品上市許可或醫療器械注冊相關批件證明(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委托方與被委托方無投資關系證明和承諾書;
6、產值專項審計報告;
7、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八條(支持中醫藥產業發展)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利用本地中藥材資源開發中藥飲片和中藥制劑的,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農委、區衛健委)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采購本地中藥材資源的相關合同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九條(鼓勵提高生產質量管理水平)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對2021年7月1日以后新建生產線通過藥品/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認證,按不超過項目投資的10%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2、對2021年7月1日以后首次獲得的藥品/器械生產許可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3、單個企業年度支持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市場監管局)
(二)申報材料
子項1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藥品/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認證證書(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項目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藥品/器械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條(加快創新產品的推廣和應用)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鼓勵本區重點醫院、醫藥批發零售機構對區內企業新上市2年內的創新藥品及醫療器械首購,按不超過采購額的10%,以科研經費形式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2、對首購產品生產企業,按不超過所投保險費50%給予支持,最高5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醫保局、區衛健委)
(二)申報材料
子項1購買方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銷售合同和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創新藥及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生產方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銷售合同和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創新藥及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所購保險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一條(支持降低企業生產用地和用房成本)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經認定新引進的生物醫藥企業,購買區內土地用于自建生產、研發、辦公的,視其項目情況給予支持,最高1000萬元(需符合出讓用地相關規定);
2、經認定新引進的生物醫藥企業,購買區內自用生產、研發、辦公用房的,按不超過購置價的10%給予支持,最高1000萬元;
3、經認定新引進的生物醫藥企業,租賃區內自用生產、研發、辦公用房,面積在500平方以上的,三年內按不超過租賃價格的30%予以支持,三年累計最高3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發改委、區科委、區規劃資源局、區生態環境局)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不動產權證、建設用地批準證書、土地出讓合同或房屋購買、租賃合同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二條(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經認定新引進的藥物及醫療器械第三方檢測服務、GMP共性實驗室、實驗動物服務、藥物篩選、藥理毒理研究、成效性評價、新藥報批等公共服務平臺,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2、對經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的各類技術創新服務平臺和專業服務平臺,且不需要區級配套資金的,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給予支持,最高200萬元;
3、對已建成運營的公共服務平臺為區內企業(無投資關系)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按不超過年度服務金額的10%給予支持,最高5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科委、區市場監管局、區農委)
(二)申報材料
子項1認定公共服務平臺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方案、服務設施或設備儀器清單(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項目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4、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5、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認定技術創新服務平臺和專業服務平臺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市級以上主管單位的平臺認定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項目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3已建成平臺提供專業化服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市級以上主管單位的平臺認定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三條(加快培育專業技術平臺)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經認定新引進的行業龍頭合同研發機構(CRO)、合同外包生產機構(CMO)、合同定制研發生產機構(CDMO)等生物醫藥產業專業技術平臺,按不超過年度合同金額的10%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科委)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服務合同和付款憑證等材料(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四條(支持醫學研究中心建設)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經認定新引進的醫工創新平臺、臨床樣本資源庫、健康大數據平臺、藥物和醫療器械臨床實驗等平臺,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衛健委)
(二)申報材料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項目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五條(鼓勵企業向產業園區集聚)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對于完成年度指標的園區運營單位,按不超過園區內企業對區貢獻新增部分的10%給予支持,最高500萬元;
2、鼓勵相關單位與國內外重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結構、研發機構等共同合作,在本區建設生物醫藥產業園區,進行園區開發運營、項目引進、成果轉化等,經認定后按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0%給予支持,最高200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科委)
(二)申報材料
子項1完成年度指標的園區運營單位(包括園區運營的機構或企事業單位)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園區企業近兩年貢獻匯總表;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在本區建設生物醫藥產業園區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相關合作協議書;
3、固定資產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六條(加強人才引進和培育)
按照《嘉定區優秀人才購房貨幣化補貼實施辦法》(嘉人社規〔2018〕5號)、《嘉定區優秀人才租房補貼實施辦法》(嘉人社〔2017〕100號)、《嘉定區人才公寓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嘉人社〔2017〕101號)、《嘉定區關于鼓勵社會力量引薦高層次人才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試行)》(嘉人才辦〔2016〕1號)、《關于推行嘉定精英人才服務卡的實施辦法》(嘉人組發〔2016〕2號)、《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等相關政策執行。
(責任單位:區人社局)
第二十七條(支持綠色發展)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支持微小型、孵化類生物醫藥研發項目,在獲得環評批文并完成驗收備案后,按不超過環評服務費用的50%給予支持,最高2萬元;
2、鼓勵規范化收集、分類、暫存及處置危險廢棄物,對生物醫藥研發生產中小企業,按不超過危廢處置費用的50%給予支持,最高5萬元,支持年限為3年;
3、鼓勵配強危險廢棄物處置設施。對專業園區實施的危險廢棄物收集建設項目,獲得經營許可后,按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給予支持,最高100萬元;
4、對企業實施的危險廢棄物自行利用、處置建設項目,經驗收通過后,按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給予支持,最高50萬元。
(責任單位:區經委、區生態環境局)
(二)申報材料
子項1微小、孵化類生物醫藥企業環評補貼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企業環評服務合同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企業危廢處置補貼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危廢處置合同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3園區廢棄物收集建設項目補貼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4企業廢棄物收集建設項目補貼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3、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八條(加大金融扶持)
(一)支持條件和標準
1、支持金融機構為重點產業相關企業提供貸款風險補償機制、融資擔保和貼息貼費等金融服務,對提供擔保的嘉定區內擔保機構,按不超過年度擔保額的1.5%給予支持,最高500萬元;
2、對實現股改上市掛牌的企業,在按區上市掛牌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另行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3、對新建的重點產業相關項目,因項目建設向銀行貸款部分,對經核實后的貸款規模提供2%的年度貸款貼息,最高貼息額500萬元/年,連續補貼三年;
(責任單位:區經委)
(二)申報材料
子項1金融擔保補貼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被擔保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銀行貸款合同、銀行借款借據、企業借款到賬證明(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融資擔保合同和擔保費發票(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融資擔保公司對賬單和企業付款證明(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6、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2股改上市掛牌補貼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證明材料(如境外交易所證明材料,需提供翻譯件);
3、企業規模和地方貢獻的情況介紹(如境外上市,需闡述上市的國內主體即為本次申報的嘉定企業的情況并提提供相關股權關系證明);
4、掛牌通知、合同、發票、支付憑證或銀行流水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5、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子項3貸款貼息
1、基礎申報材料(見附則);
2、銀行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回單、從放款到結清的對賬單、銀行貸款使用劃轉憑證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銀行方出具的貸款正常使用證明;
3、利息支付憑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投資項目備案證明;
5、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附則
(一)申報主體
1、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主體的企業或機構。
2、其他符合各項政策申報條件的機構或個人。
(二)基礎申報材料
除上述需提供的專項材料外,所有申報企業需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嘉定區促進高性能醫療設備及精準醫療產業發展政策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3、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報告;
4、上年度企業財務報表;
5、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三)申報程序
1、區經委發布申報通知;
2、企業向所屬街鎮提出申請;
3、街鎮初審,并將通過初審項目匯總報區經委;
4、區經委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并報領導小組最終確認;
5、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區財政局統一撥付;
6、個別事項如需其他程序的,從其規定。
(四)其他事項
1、本政策支持事項原則上依據《促進嘉定區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中明確的有關發展發向執行本政策中的新引進企業,指2021年1月1日后新引進且稅收征管地在我區的企業。
2、經區政府批準的重大項目,支持比例和資助額度不受上述標準限制,以“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3、申請扶持的企業三年之內未發生過影響惡劣的重大安全事故、未發生過經環保部門認定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問題。企業社會信用記錄良好,三年之內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4、企業當年度累計獲得的各類財政扶持資金原則上不高于其當年對區貢獻總額,企業單項扶持資金超1000萬元,可以分年度執行。
5、扶持資金由區鎮兩級財政按5:5共同承擔。
6、本政策中所有項目均采取先申報、后補助的方式。企業同一項目已獲得區、鎮其他產業政策扶持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單項不重復”原則執行。
7、經查明企業在申請扶持時提供虛假材料及內容的,中止其申請;已同意的,撤銷其申請,同時追回已享受的政策扶持,并予以通報,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8、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綜合考慮申報企業的經濟貢獻、科技創新、社會誠信、節能環保以及安全生產等因素,對企業申報當年的上一年度存在重大違法、違紀和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取消其當年度扶持資格。
9、本細則試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本市或本區頒布新政策,則按相關規定執行。在意見實施過程中如遇行業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區經濟委員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調整行業扶持標準和政策,并以申報指南形式發布。
10、本細則未盡事項在下達申報通知時再作補充規定。
11、本細則由嘉定區經濟委員會、嘉定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嘉定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嘉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嘉定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嘉定區生態環境局、嘉定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嘉定區文化和旅游局、嘉定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嘉定區財政局和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共同負責解釋。
項目申報辦公室:李老師
電話/微信:1590199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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